2014年10月15日,西藏自治區主席洛桑江村簽署自治區政府令,新修訂的《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原《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自2005年9月頒布實施以來,對本區科技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國家和全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形勢和工作的需要,科技獎勵制度在獎勵周期、獎項設置、機構職能、評審程序、獎金數額等方面存在許多不足。根據廣大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自治區政府領導的指示,科技廳研究起草了《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送審稿)》,并聯合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征求了7地市和30多家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意見,組成聯合調研組到甘肅、山西調研。2014年6月19日在自治區政府專題會上討論形成《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草案)》。2014年9月19日自治區政府常務會原則通過了《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主要修訂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設立了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二是設立了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三是將原來的兩年一評修改為一年一評,規定每次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20項,一、二、三等獎比例原則上為1:2:3。三是將原來的特等獎改為“杰出貢獻獎”,將原來的“國際科學技術合作榮譽獎”歸入自治區科學技術獎。進一步強化推薦者的責任,規范推薦程序,細化規范了受理、公示、異議處理的內容。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刪除了社會力量設獎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