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開展創建誠信市場活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1]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工商總局去年在全系統部署開展創建誠信市場活動以來,各地廣泛開展創建活動,積極爭創誠信市場,涌現了一批創建先進單位,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影響。為鞏固和擴大創建成果,深化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強化工商部門商品交易市場監管職能,大力促進相關市場主體誠信經營,營造更好的市場發展和市場消費環境,現就進一步開展創建誠信市場活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開展創建誠信市場活動的重要意義
在已有工作基礎上,進一步開展創建誠信市場活動,有利于進一步強化市場誠信體系建設,提升市場信用分類監管水平;有利于進一步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帶動作用,提高創建活動的社會效益;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行政指導,增強工商部門市場監管服務效能;有利于進一步探索和積累經驗,促進創建工作常態化、規范化,拓展創建的廣度和深度。
各級工商機關要更加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摸清市場底數,根據當地實際,進一步開展好創建誠信市場活動。通過有力度、有聲勢、講實效的創建工作,不斷提高市場的整體誠信水平和工商機關的公信力,進一步弘揚誠信理念,優化市場環境,為優質高效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二、進一步開展創建誠信市場活動的總體要求
進一步創建誠信市場,就是要不斷提高市場誠信意識和能力,保持市場誠信的長期性和漸進性,將市場誠信得到具體落實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者是創建的主體,各級工商機關是創建的主導,消費者是創建的重要依靠力量,要發揮好各方面參與創建的積極性。
進一步開展創建誠信市場活動,要堅持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做到“四個統一”,牢牢把握“四個只有”,積極推進“四化建設”,加快推進“四個轉變”,努力實現“四高目標”,按照“五個更加”的要求,切實抓好以下五個結合:
(一)將創建與市場信用分類監管緊密結合,實現“兩促進”。要將納入市場信用分類監管中的A類市場作為創建的重點市場,廣泛動員,加強引導和指導。要通過繼續開展創建活動,積極支持各類市場開辦者完備登記手續,提高市場的企業法人登記率,落實市場主體責任,擴大市場信用分類監管的覆蓋面。以信用分類監管促進創建,以創建促進信用分類監管。
(二)將創建與爭取各地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緊密結合,爭取使部門行為上升為政府行為。要以各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實施市場升級改造為契機,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前瞻性,將創建工作融入其中,使市場的硬件建設和信用管理水平同步提升。要積極爭取各地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強化部門間的工作合力,爭取對創建誠信市場先進單位的優惠政策,解決創建中的難點問題。特別是要結合開展農村文明集市創建,與地方文明辦擴大合作領域,共同制定創建標準,加大文明誠信市場和商戶的評比力度。要強化各級工商局機關內設機構的協作配合,增強創建活動整體合力。
(三)將創建與全面履行工商監管執法職能緊密結合,充分發揮行政指導、信用約束的作用。要以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肉品質量監管、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查處“傍名牌”和虛假違法廣告、“限塑”整治、清理無照經營、消費維權等為重點,加大市場內違法行為查處打擊力度,切實規范市場行為,改善市場環境,并將執法的重心由事后處罰轉到事前的規范、指導和宣傳教育上,進一步增強市場參與創建、加強自律、誠信經營的動力。
(四)將對創建的普遍要求與具體指導緊密結合,突出工作重點和特點。要把握不同類別市場信用建設和管理的規律特點,根據市場主要經營方式、經營品種等分類設置、合理規定、動態調整評價指標。要根據防范市場監管風險和市場管理風險的共同要求,以有關的法律法規為重點,細化指標內容,督促具體落實,提高市場開辦者的問題發現、預警和處理能力,提高經營者守法經營的自律意識。要強化信息化手段的應用,不斷提高市場信用建設和管理水平。
(五)將典型引路與開拓創新緊密結合,不斷拓展和深化創建活動。要充分發揮創建誠信市場先進單位的示范作用,積極推廣創建工作較好的地方工商部門的經驗,以點帶面,擴大參與,互相學習先進理念和做法。同時,要注重發揮基層工商部門和市場自身的積極性、創造性,形成各類市場都有可學的示范市場。對示范市場要繼續嚴格要求、促進提升,加強監督指導,確保創建工作不放松,不斷鞏固已有成果。
三、進一步開展創建誠信市場活動的具體要求
(一)2011年,各省(區、市)工商局進一步集中開展創建誠信市場活動。各地要研究制定進一步開展創建活動的實施方案,細化任務分工,落實各項措施,并根據《創建誠信市場示范標準》的基本要求,結合各地實際,研究制定適用于不同類別市場的具體指標體系。請各地于6月30日前將繼續開展創建誠信市場活動的工作方案報國家工商總局市場規范管理司。
(二)2012年上半年,根據各地開展創建活動的實際情況,國家工商總局將對開展創建活動成績突出、成效顯著的工商局和市場分別進行表彰。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來源:工商總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