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他們可不參加平分。
? 第六條 一切祠堂、廟宇及其他公共土地,蘇維埃政府必須力求無條件地交給農民;但執(zhí)行處理這些土地時,須取得農民自愿的贊助,以不妨礙他們奉教感情為原則。
第七條 較富裕的農民,企圖按照生產工具多少來分配被沒收的土地。第一次大會認為,這是富農有意阻礙土地革命發(fā)展和自己謀利益的反動企圖,須給以嚴厲的制止。地方蘇維埃政府應根據各鄉(xiāng)村當地情形,選擇最有利于貧農中農利益的方法;或按照每家有勞動力之多寡同時又按人口之多寡--即混合原則來進行分配;或以中農、貧農、雇農按照人口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