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內農業植物品種名稱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農業部建立農業植物品種名稱檢索系統,供品種命名、審查和查詢使用。
第五條 一個農業植物品種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相同或者相近的農業植物屬內的品種名稱不得相同。
相近的農業植物屬見附件。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書面保證所申請品種名稱在農作物品種審定、農業植物新品種權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中的一致性。
第七條 相同或者相近植物屬內的兩個以上品種,以同一名稱提出相關申請的,名稱授予先申請的品種,后申請的應當重新命名;同日申請的,名稱授予先完成培育的品種,后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