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遵守相關操作規范。
檢測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測無法進行時,檢測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并出具書面證明。
第二十七條檢測機構不得將監督抽查檢測任務委托其他檢測機構承擔。
第二十八條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結果及時報送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當在確認后二十四小時內將檢測報告報送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抽查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抽查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條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五日內,向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